(2016)皖1221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敬埂与郑海杰、邓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敬埂,郑海杰,邓世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991号原告:朱敬埂,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郑海杰,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志,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世强,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南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敬埂与被告郑海杰、邓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敬埂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芦石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敬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由原告朱敬埂负担。审 判 长 臧华杰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水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