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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孔德春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1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德春,男,1991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1********,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中江县集凤镇波园村6组46号。被告人孔德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7月3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5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德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德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孔德春以50元的价格贩卖一颗毒品麻古给钟某,交易完成后即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钟某身上搜出一颗疑似麻古。经尿检,两人尿检均呈阳性。经鉴定,疑似麻古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孔德春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孔德春系毒品再犯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的成立,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尿检报告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量封存笔录、理化检验报告、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购毒人员钟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孔德春的供述及被告人孔德春的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被告人孔德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孔德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刑事证据关于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求,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本院应予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孔德春在广汉市雒城镇深圳路东二段水映城邦附近以50元的价格将一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2017年3月8日17时30分许,民警巡逻至广汉市新丰镇水映城邦小区大门口路边时,发现两名男子形迹可疑,遂上前对二人进行盘查,经查两人分别是钟某和孔德春,民警在钟某身上搜出一小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及一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两人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在调查中,钟某首先陈述了查获的毒品系从孔德春处购买以及伙同孔德春在孔德春出租房内吸食毒品的情况,后公安民警根据该线索对孔德春进行了讯问,孔德春如实供述了以50元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给吸毒人员钟某的事实以及伙同刘某某吸食毒品的事实,后公安机关于当日在广汉市韶山路拿城门口将刘某某挡获。公安机关对从钟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进行了称量,净重分别为1.02克和0.14克。从刘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1克。公安机关对查获的上述毒品予以了证据保全。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孔德春、钟某、刘某某进行了毒品尿检,三人均呈阳性。后公安机关以吸毒对三人处以行政处罚,并对查获的毒品予以了收缴。另查明:被告人孔德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7月3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5年12月8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德春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1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孔德春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孔德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决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孔德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决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孔德春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决定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孔德春贩卖毒品所获毒资属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德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止。)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清。二、对被告人孔德春的违法所得5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刘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维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