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奇波与羊绍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奇波,羊绍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608号原告:林奇波,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羊绍友,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林奇波为与被告羊绍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林奇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丁俊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