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与刘礼宾、刘兵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刘礼宾,刘兵,陈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礼宾,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刘兵,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陈超华,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关于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与刘礼宾、刘兵、陈超华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4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礼宾承担罚金1000元、被执行人刘兵承担罚金1000元、被执行人陈超华承担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查明了被执行人刘兵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并对其进行了扣划。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兵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62×××71的存款进行扣划得款1000元。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合计1000元,尚欠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未执行到的罚金2000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13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淑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