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4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与董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董永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4民初1796号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胡路新庄子村北。法定代表人:刘汉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瑞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永民,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被告董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作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瑞猛、被告董永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董永民养鱼,于2016年从原告处购买饲料90.26吨,合款346714元,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饲料款200000元,被告赊欠原告饲料款146714元,双方约定当年养殖的鱼卖出后立即结清欠款,可是被告的鱼卖出后,被告未将其欠付的饲料款给付原告,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饲料款146714元。被告董永民辩称,一、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履行的是2016年4月26日,王昌林与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签订的饲料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预付了70%饲料款20万元后,其余30%的饲料款,原告承诺全程不涨价。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后期送饲料过程中,每吨按4150元结算,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养殖的鱼在春节前出鱼清塘时,原告承诺保证饲料系数1.5:1,误差不超0.5。2017年4月份,被告在鱼塘出鱼时,通知原告到场核对鱼的产量情况,原告为了逃避责任未到场核实,而喂养的饲料与实际出鱼的产量的比例,不符合原告在合同中的承诺,因此被告对原告享有抗辩权。三、原告卖给被告的饲料,其中有四吨变质的饲料已使用,当时被告已经通知了原告,但原告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到现场察看,而是电话通话中原告的股东和业务员刘汉文承诺以后会给被告补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董永民养殖鱼,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双方约定:被告一次性预付全年用料70%饲料款,其余30%原告赊售给被告,原告不再涨价。原告保证养殖过程中正常养殖的情况下养殖鱼的饲料系数(实际喂养鱼所消耗的饲料的重量与鱼的实际产量的重量之比)在1.45:1至1.55:1的范围内。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售出的饲料共计90.26吨,合款346714元,原告提交了欠款人处签名为“董永民”的欠据28张金额共计334864元,原告称该28张欠据欠款人处签名“董永民”系被告本人书写。欠款人处签名为“姚绍江代董永民”的欠据1张金额为7700元,欠款人处签名为“董永民(姚希全代)”的欠据1张金额为4150元,原告称两张欠据系被告养鱼的邻居“姚绍江、姚希全父子分别代签”。被告当庭对原告提交的欠据以“现在比较迷糊,想不起来”为由未表示准确的质证意见,并且在本院当庭释明“限被告一周之内在清醒的时候来法庭来辨认欠条,说出准确的质证意见,如果一周之内没有到法庭辨认,那么法庭将对被告作出不利的法律解释”之后,被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对原告的证据作出明确的质证意见。原、被告对被告已给付原告饲料款200000元陈述一致。被告提出的辩诉意见,原告均未认可,被告未就其辩诉中主张的事实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鱼饲料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明确的质证意见,属于被告对其该部分诉权的放弃,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原告提交的30张欠据,应认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共计90.26吨,合款346714元。被告已给付原告饲料款200000元,应认定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146714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被告董永民给付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146714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被告董永民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