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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戚生和与魏桂祥、陈友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生和,魏桂祥,陈友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13号申请执行人:戚生和。被执行人:魏桂祥。被执行人:陈友和。申请执行人戚生和与被执行人魏桂祥、陈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于2016年7月10日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魏桂祥、陈友和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戚生和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全国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本院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向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本地区有工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魏桂祥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丰支行账号为32×××95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281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德平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戴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宗维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