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1324号原告蒋昌干诉被告王春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昌干,王春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324号原告:蒋昌干,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天堂镇牛头山村*组。被告:王春旺,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太平镇岭头源村**组。原告蒋昌干诉被告王春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蒋昌干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昌干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昌干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蒋昌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邓双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沂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