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库与被执行人江苏宇天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库,江苏宇天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程库,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江苏宇天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张义国,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负责人:吕文朋,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程库与被执行人江苏宇天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宇天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641号民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海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