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钟应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钟应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8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钟应,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5月3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未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钟应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宁、代理检察员胡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钟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4月29日、5月1日,被告人吕钟应在本区回龙坝镇**路**号附*号**织造公司门卫室内,趁被害人李某某前来看电视玩耍之机,先后四次采取以手指抠摸被害人李某某阴部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门诊病历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吕钟应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吕钟应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被告人吕钟应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其仅于2017年5月1日上午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猥亵,2017年4月28日、29日,被害人李某某的母亲上晚班,白天没来上班,李某某白天不可能来工厂内,5月1日下午没有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猥亵。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钟应系重庆市沙坪坝区**织造公司的门卫人员。2017年4月28日、4月29日、5月1日,被告人吕钟应在其工作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路**号附*号**织造公司门卫室内,趁被害人李某某(女,2011年3月20日出生)前来该门卫室内看电视玩耍之机先后四次采取用手伸进被害人李某某的内裤抠摸其阴部对其进行猥亵,以满足其性欲。2017年5月3日,公安民警在沙坪坝区回龙观镇龙海路44号附4号将被告人吕钟应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今年6岁,在幼儿园上大二班。五一节那天,她妈妈早上去上班了,她起床后去织布厂找她妈妈,后来又到织布厂门卫室的爷爷那里看电视。那个门卫室内只有一张床,她坐在床头看电视,那个爷爷躺在床上。看了一会电视,那个爷爷将他从床头往床上拉,将她拉到床上坐着。她坐在那个爷爷的腿边,那个爷爷用一只手伸进她的裤子里面,用手摸她尿尿的地方,用手指姆伸进去摸她尿尿的地方,用很大的力摸,摸得她尿尿的地方很痛。后来她对那个爷爷说你一直摸我干啥子,他就不摸了。后来他又来抱她,用两只手使劲抱着她,还用他的嘴亲她的嘴,那个爷爷亲她的时候,胡子弄得她的嘴下面位置很痛。下午2点的时候,她又来门卫室看电视,那个爷爷还是躺在床上,因为房间没地方坐,她还是爬到床上坐着看电视,那个爷爷又把手伸进她的裤子里摸她尿尿的地方,还是整个手伸进去然后用手指姆摸她尿尿的地方,用很大的力摸,摸得她尿尿的地方很痛。摸完之后,还用嘴亲她的嘴。那个爷爷还说让她回去不要和她妈妈说,她说为啥子不和妈妈说,他说妈妈要吵,要生气。她还证实那个爷爷可能摸了她有六回。第一回大概是上个月,她在门卫室耍,那个爷爷领她到超市买薯条。第二天她在门卫室坐在床上看电视时,那个爷爷用手伸进他的裤子里摸了她尿尿的地方,第一回他没有用力,也没有摸好大会,她没有感觉到痛。后面几回她记不清楚了,第一回摸了之后过了差不多三天,当时是白天,她在门卫室的床上看电视,那个爷爷将她抱到脚边坐着,然后将手伸进去她的裤子里,用手拇指摸她尿尿的地方。后来那个爷爷又在门卫室的床上摸过她几回,有一次是上午,有一次是下午,是哪天她记不清楚了,反正都是她妈妈来上班的时候。经辨认,她辨认出吕钟应就是对她实施猥亵的男子。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李某的母亲。2017年5月1日8时许,她的女儿李某到织布厂来找她,由于要上班,她就让女儿自己在厂里玩耍。到了14时许,她到门卫室去找她女儿,推开门卫室的门,她看到那个看门的老头躺在床上,身上没有盖被子,她女儿直接趴在老头的身上,老头的左手伸直了放在他和她女儿的身体之间,老头看见她后,他的右手就掌心向下慢慢的从她女儿身体下面收了回去,从他右手收的动作我觉得他的右手是从她女儿的屁股那里收回来的。后来她让她女儿从床上下来了。晚上,她给女儿洗澡时,她女儿跟她说她的下身痛。她问女儿是怎么回事,她女儿给她说老爷爷用手弄她的下身,在床上紧紧的抱住她,还让女儿去亲他的嘴巴,已经很多次了。后来她带着女儿去医院做了一个妇科检查,然后就到派出所去报案了。3、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重庆市沙坪坝区**织造公司的厂长。她证实曾某从4月初来他们厂里做代班织布工,一直做到月底,5月份的时候,好像只做了5月1日这一天。他们工厂对每天都有产量记录,但是因为是代班,他们在产量记录中没有写具体的名字,就写了一个“厂代”或者“厂”字。4月份和5月初,他们只请了曾某一个人在代班。通过查看代班记录,她确定曾某应该是2017年4月8日开始代班,一直到4月30日都在上班,5月1日做了一天,5月2日就没有来了。曾某有时候是带女儿一起过来厂里面耍的,她女儿过来的时候就在他们厂门卫室看电视或者在车间门口耍。4、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妇科医生。她证实2017年5月2日上午,有一个六岁左右的小女孩由其妈妈带领到他们医院接受妇科检查,当时她听小女孩的母亲说因为小女孩被一个保安性骚扰了,所以带过来检查。当时是她和另外一个叫吴某的医生一起检查的,检查发现小女孩的处女膜处有充血。经过辨认病历资料,她确认病人叫李某的病历资料是她和吴月梅出具的。5、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沙坪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妇科主治医生。2017年5月2日上午,当时有一个小女孩由她的母亲带到他们医院妇科来进行检查,她的母亲说小女孩被人性侵了。她和他们科室的冉某医生给小女孩进行了妇科检查。检查结果是右侧处女膜外缘有擦痕。通过查看病历资料,她确认小女孩病历资料上的签字是她的亲笔签名。6、重庆市第九人民法院和沙坪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门诊病历,均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的处女膜处有充血和擦痕。7、重庆沙坪坝区**织造公司产量记录表,证实曾某作为重庆沙坪坝区**织造公司的代班工人,在2017年4月28日、29日以及2017年5月1日均有产量记录,证实其在上述时间内均在重庆沙坪坝区**织造公司内上班的情况。8、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吕钟应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9、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民警对被告人吕钟应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吕钟应的到案情况。11、被告人吕钟应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吕钟应在侦查阶段和批捕阶段供认,2017年4月至5月期间,他多次在上班的门卫室里面摸了一个大概6岁小女孩的身体。第一次在2017年4月28日9、10点钟,当时他在门卫室的床上看电视,“小妹”来门卫室来看动画片。他看到小女孩站在地上看动画片后心里突然很兴奋、很激动,当时他很想摸“小妹”的阴部。后来他看到门卫室周围没有人,他就将“小妹”抱到他的大腿上挨着他的大腿坐着,他用右手伸入“小妹”的两个腿之间扣着“小妹”的阴部,然后用食指和中指并拢在“小妹”的阴部从外向里来回抚摸和抠动,大概抚摸和抠动了一分多钟的样子,这个过程中,他很兴奋和激动,是那种非常舒服的感觉。第二次摸“小妹”是2017年4月29日上午9、10点钟的样子。第三次是2017年5月1日上午9、10点钟的样子。这两次摸“小妹”跟第一次的情形差不多,他都用手指伸到“小妹”的阴部进行了抚摸和抠动。第四次是2017年5月1日下午两点多,他只是摸了“小妹”的屁股,大概摸了一分钟左右,“小妹”的妈妈来了,当时他的右手还摸着“小妹”的屁股,“小妹”的妈妈看到后就吵了“小妹”,后来“小妹”就离开了。他在庭审中辩解,他仅在2017年5月1日上午对小女孩进行了猥亵,其他时间均没有对其实施猥亵。经辨认,他辨认出李某某就是他实施猥亵的那个小女孩。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钟应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吕钟应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吕钟应提出仅在2017年5月1日上午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猥亵,其他时间均未对其实施猥亵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其多次在门卫室内被吕钟应的实施猥亵行为;公诉机关所举示的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在客观上受到了他人猥亵造成其处女膜处有充血和擦痕;证人曾某证实其在上班期间,被害人李某某要去织布厂找她并要去织布厂的门卫室内看电视;证人丁某的证言以及织布厂的生产工作量记录表格证实曾某作为工厂的代班于2017年4月28日、29日以及5月1日均在织布厂上班;被告人吕钟应在侦查阶段和批捕阶段均多次稳定地供述其在上述时间段内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四次猥亵行为,虽然其在庭审中予以否认,但其当庭对翻供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本院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实吕钟应在2017年4月28日、29日和5月1日上下午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四次猥亵行为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对被告人吕钟应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钟应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 娜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