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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赖华清与陈文烈、庄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华清,陈文烈,庄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221号原告:赖华清,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文烈,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庄丽玲,女,193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赖华清与被告陈文烈、庄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赖华清于2017年8月14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赖华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华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赖华清负担。审 判 员 (曾争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