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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姚某、杨某抚养费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某,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8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某,女,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中(实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再审申请人姚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身患××,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姚某应对丈夫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一、二审法院根据杨某患病治疗的实际情况,结合双方的负担能力、收入情况及双方实际生活水平判决姚某支付相应抚养费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相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