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船营区华信手机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华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17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赛男,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华信手机商场,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经营者:孙丽霞,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华信手机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照明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