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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永靖县司才忠快捷酒店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永靖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靖县司才忠快捷酒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永靖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1287号原告:永靖县司才忠快捷酒店。住所地:太极镇古城新区春明路6-19号。负责人:司才忠,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永靖营业部。住所地:太极镇古城新区信用社大楼一楼。负责人:易先武,职务:主任。原告永靖县司才忠快捷酒店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永靖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永靖县司才忠快捷酒店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靖县司才忠快捷酒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永靖县司才忠快捷酒店负担。审判员  罗宏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