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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梁静与皮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静,皮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静。被执行人:皮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静与被执行人皮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皮威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在湖北文理学院扣留了被执行人皮威的工资,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工资账户。同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它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梁静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