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4执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许洪与蒋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洪,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许洪,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蒋锐,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洪与被执行人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洪与被执行人蒋锐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蒋锐自2017年7月起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蒋锐届时如未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赵永兴审判员  吴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