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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9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董兴长与杨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兴长,郑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933-1号申请人:董兴长,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晓丽,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董兴长与杨威、郑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兴长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晓丽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继续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兴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晓丽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8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光学审 判 员  李国峰人民陪审员  董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扬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