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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岭与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有其、王龙军、余泽、李庭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岭,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龙军,余泽,王有其,李庭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岭,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回族,第六师军户农场10连农民,住第六师军户农场10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施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萍,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靓,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龙军,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回族,第六师军户农场11连农民,住第六师军户农场11连。原审被告:余泽,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回族,第六师军户农场10连农民,住第六师军户农场10连。原审被告:王有其,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回族,第六师军户农场9连农民,住第六师军户农场9连。原审被告:李庭虎,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回族,第六师军户农场12连农民,住第六师军户农场12连。上诉人杨岭因与被上诉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村镇银行)、原审被告王龙军、余泽、王有其、李庭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一审法院就被上诉人贷款用途未能查清。同时,上诉人合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审亦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萍审判员  刘君审判员  渠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然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