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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禄申请被告方志成、方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禄,方志成,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原告陈禄,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方志成,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被执行人方萍,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陈禄申请执行被告方志成、方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6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分期偿还的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陈禄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我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振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