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佳祺与李圆圆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祺,李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王佳祺,女,1985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李圆圆,女,1982年8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王佳祺与被告李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沪011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佳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李圆圆支付人民币55,224.06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圆圆名下在本市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地产、社保、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对其名下多个外省市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冻结,余额总计人民币227.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圆圆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沪011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