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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婷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531号罪犯钟婷,女,1970年4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畲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婷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钟婷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本院认为,罪犯钟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钟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钟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