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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7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场1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5373-3。法定代表人:田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远,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9817。法定代表人:刘一丁,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初00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以双方在执行程序中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成审 判 员  杨卉萍代理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书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