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执18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18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阳泉市郊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晋0303民初4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某某车辆手续,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某某所有的车号晋C153**轿车手续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孙瑞凤执行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