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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执18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18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阳泉市郊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晋0303民初4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某某车辆手续,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某某所有的车号晋C153**轿车手续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孙瑞凤执行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