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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茂雄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632号原告李茂雄,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宝强,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长虹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孙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金铮,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欣欣,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雄与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茂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雄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