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9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彩红与台州舒新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彩红,台州舒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923号原告:项彩红,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台州舒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西山金村五区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7160109X9。法定代表人:赵益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彩红与被告台州舒新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彩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项彩红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