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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海东与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东,王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东,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文军,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海东与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王文军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工资帐户,账号:x。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文军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工资帐户,账号:x的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腾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