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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传伟与陈白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传伟,陈白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朱传伟,男,1980年1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白仙,女,1970年7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朱传伟与被执行人陈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1112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9811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12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