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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时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时某,住喀左县。被执行人:刘某某,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本院在执行时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查无存款,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14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夏   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