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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元祥、袁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祥,袁从亮,王学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20号申请人:张元祥,男,195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袁从亮,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沐县。被申请人:王学锡,男,195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县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张元祥诉袁从亮、王学锡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袁从亮驾驶的登记在王学锡名下的无牌压路机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从亮驾驶的登记在王学锡名下的无牌压路机,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