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正进供求世界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世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正进供求世界广告集团有限公司,赵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正进供求世界广告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正学,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丽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世军,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吉林省正进供求世界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赵世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赵世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赵世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赵世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正进供求世界广告集团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待赵世军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世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正进供求世界广告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