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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戴祖和与被告颜孝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祖和,颜孝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448号原告:戴祖和,男,1974年5月生,汉族,住溧水区。被告:颜孝均,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溧水区。原告戴祖和与被告颜孝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祖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祖和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朋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