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江西银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江西银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小军,肖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负责人:姜茹,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银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戴小军。被执行人:戴小军,女,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肖继红,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作出的(2017)赣01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江西银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698272.57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等)(截止至2017年4月17日为57283.2元,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付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律师费20237元,支付迟延利息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戴小军、肖继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33655元,执行费30490元(暂计)。现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银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小军、肖继红的银行存款2839937.77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江西银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小军、肖继红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