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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邱烈与上海凯密科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烈,上海凯密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1207号原告:邱烈,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卫、杨燕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凯密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