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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广庆与被执行人何双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广庆,何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259号申请人袁广庆,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8日,甘肃省泾川县人。被执行人何双宝,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4日,甘肃省泾川县人。申请人袁广庆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何双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821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未到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袁广庆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