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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金域名都支行、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金域名都支行,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陈映泉,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金域名都支行。法定代表人:唐志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映泉。被执行人:陈映泉,男,汉族。被执行人:聂娟,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塘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赣0111执5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5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陈映泉、聂娟名下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天地商城第一街区商业办公综合楼C105室。经公开拍卖,竞买人程宝珠以人民币307万元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映泉、聂娟名下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天地商城第一街区商业办公综合楼C105室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程宝珠所有。二、买受人程宝珠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的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登记、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依照法律法规由买受人程宝珠承担。在办理该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的同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中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