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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海飞与郭磊、张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飞,郭磊,张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686号原告:李海飞,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郭磊,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东华,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李海飞诉被告郭磊、张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海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飞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海飞负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