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304号被执行人:张荣,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嵊州市妇幼保健院放射科主任,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2017)浙068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张荣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荣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张荣现处服刑期,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成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