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60338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树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树清,赵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033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村东100米,组织机构代码07590841-9。被执行人张树清,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赵洪刚,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树清、赵洪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张树清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津M×××××号奥迪汽车和车牌号为津H×××××号五菱牌汽车外,暂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二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调查。目前,已经执行到位80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鉴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秀丰审判员  左明江审判员  张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