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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车德勇与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德勇,雷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721号原告:车德勇,男,生于1971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被告:雷鸣,男,生于1985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原告车德勇与被告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车德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德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德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车德勇负担。审判员  邹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雨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下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