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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延平与马喜卫、朱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延平,马喜卫,朱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延平,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彦成、白洁,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喜卫,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树明,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维斌,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高延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延平以其与马喜卫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延平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高延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上诉人高延平承担1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小虎代理审判员  李欣南代理审判员  王玉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路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