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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旬邑县某某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何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旬邑县某某专业合作社,何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9民初84号原告:旬邑县某某专业合作社。地址:旬邑县职田街。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合作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现住某某专业合作社内。(特别授权)被告:何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泾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地址: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大厦。负责人:黄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旬邑营销部查勘员。(特别授权)原告旬邑县某某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与被告何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合作社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何某,被告某某财险咸阳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某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去年8月6日8时40分许,被告何某持B2驾驶证驾驶陕D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泾阳县出发前往旬邑县职田镇送白灰,行至原告院内,在倒车时将原告院内的电杆撞斜,造成原告的生产用电一度中断,供电杆路需要重新架设维护。该起单方肇事被告何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何某拒绝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长达一个月时间被告何某不管不问,迫使原告只得自己聘请电力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对电力设施进行修复,给原告造成了35000元的经济损失。何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属实,但被告何某认为原告存在虚报,故不认可原告所诉的35000元的维修费用,且被告何某已经在被告某某财险咸阳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某某财险咸阳支公司辩称,被告何某将原告的电杆撞斜导致停电是事实,但是维修费用肯定没有3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愿意以司法鉴定的结果为准对原告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直接损失超出部分及原告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因被告何某驾驶车辆肇事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是多少,两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了旬邑县供电分公司《10KV某某苹果合作社(车撞)预算书》一份及维修费用票据四张,两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不认可原告所要证明的维修预算数额及实际维修数额。本院经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2、被告某某财险咸阳支公司提供了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一份,原告质证时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该确认书是保险公司单方作出的,不具有客观性,故不予认定。3、被告某某财险咸阳支公司提供了陕西某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各一份,原告质证时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此次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鉴定意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鉴定费收据是被告保险公司交纳鉴定费用的凭据,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6日8时40分,被告何某持B2驾驶证驾驶陕D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某某财险咸阳支公司投有机动车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从泾阳县出发前往旬邑县职田镇送白灰,行至职田镇原告某某合作社院内,在倒车时将车后方电杆撞斜,造成电杆、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的用电中断。事故发生后,被告何某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同年8月12日作出旬公交认字【2016】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也对该起事故进行现场勘验。原告同被告何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与旬邑县供电分公司商议供电线路维修事宜。旬邑县供电分公司作出《10KV某某苹果合作社(车撞)预算书》确定维修总费用为37873元后,对原告的供电线路进行了维修,并收取了原告35000元的维修费用。本案审理中,被告某某财险咸阳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的电力设施配件价格及人工费进行司法鉴定。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陕西某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评估,结论为:列入本次评估项目的电力设施配件价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670元整;列入本次评估项目的人工费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526元整。某某财险咸阳支公司交纳鉴定费6000元。被告何某就原告的间接损失放弃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被告何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送白灰倒车时,发生了将原告院内的电杆撞斜的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的供电线路受损而停电,原告的生产经营亦因此受到了损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何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以具有鉴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电力设施配件价格和人工费1196元确定,由被告某某财险咸阳支公司在被告何某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余损失,由于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之该部分损失亦未被鉴定机构确定为合理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司法鉴定费6000元由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被告何某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旬邑县某某专业合作社电力设施配件价格和人工费1196元;二、司法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何某承担;三、驳回原告旬邑县某某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勇人民陪审员  马建刚人民陪审员  万代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畅春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