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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仁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仁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82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15号。法定代表人:汪晓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刘仁金,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8日,住三台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4025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仁金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仁金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