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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南阳市高新区永丰租赁站、杨金同、张德运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1515号南阳市高新区永丰租赁站、杨金同、张德运: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高新区永丰租赁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执行金额198274元,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高新区永丰租赁站已支取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