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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陆启华、连云港丽虹彩虹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陆启华,连云港丽虹彩虹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627号原告:张建明,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陆启华,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东开发区。被告:连云港丽虹彩虹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东开发区宝石路南侧6号。法定代表人:陆启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与被告陆启华、连云港丽虹彩虹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明负担。审判员  肖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