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陆启华、连云港丽虹彩虹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陆启华,连云港丽虹彩虹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627号原告:张建明,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陆启华,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东开发区。被告:连云港丽虹彩虹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东开发区宝石路南侧6号。法定代表人:陆启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与被告陆启华、连云港丽虹彩虹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明负担。审判员 肖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