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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北汉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亚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亚祥,河北汉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236号。法定代表人:马明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艳,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祥,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飞,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汉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路56号101。法定代表人:于汉强。上诉人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亚祥、原审被告河北汉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 瑞审 判 员  龚勇超审 判 员  尚晓茜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胡 婧书 记 员  赵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