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5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宁波峰利祥铜业有限公司、江苏耀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峰利祥铜业有限公司,江苏耀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刘俊毅,刘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18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峰利祥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八号546室,组织机构代码:591562717。法定代表人潘小云。被执行人江苏耀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村,组织机构代码:321229826。法定代表人盛毅。被执行人刘俊毅,男,1990年4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刘国荣,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宁波峰利祥铜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34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江苏耀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刘俊毅、刘国荣在(2017)浙0205执183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耀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刘俊毅、刘国荣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质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董继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