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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0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卢明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卢明权,曹顺建,杨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037号之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住所地九江市浔阳东路161号,负责人陶然,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明权,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顺建,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香萍,女,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申请执行卢明权、曹顺建、杨香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拍卖卢明权名下位于九江市诚盛御庭12栋一单元801室的房产(九房权证浔字第××号)。孙斌(360402196704240314)以人民币760486.60元的最高价拍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九江市诚盛御庭12栋一单元801室的房产(九房权证浔字第××号)的查封。二、九江市诚盛御庭12栋一单元801室的房产(九房权证浔字第××号)所有权及相应权利归孙斌(360402196704240314)所有。三、孙斌(360402196704240314)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