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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辉、赵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金辉,赵国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400-2号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刘世忠,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2081356X。被告:张金辉,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赵国强,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县。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辉、赵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7元,由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赵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