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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刑终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张国风、祁利武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风,祁利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终407号原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国风,曾用名张超,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孟州市,租住洛阳市西工区。2008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5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2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利武,曾用名祁乐、乐儿,男,1987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洛宁县东宋乡祁家沟村*组,租住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2011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列二上诉人现均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国风、祁利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豫0322刑初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国风、祁利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国风、祁利武,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祁利武、张国风到孟津县白鹤镇宁嘴村16组,趁被害人宁某2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翻墙、用压剪将门锁剪断等手段,入室窃取现金100元和蜂蜜8瓶(其中5斤装6瓶、2斤装2瓶)等,经鉴定8瓶蜂蜜价值680元;趁被害人宁某3家中无人之机,采用同样手段入室窃取现金700元;趁被害人宁某4家中无人之机,采用同样手段,入户窃取现金未得逞等;趁被害人孙某家中无人之机,采用同样手段,入室窃取现金未得逞等;趁被害人宁某5家中无人之机,采用同样手段,入户窃取现金100元等;趁被害人宁某6家中无人之机,采用同样手段,入室盗窃未得逞。到宁嘴村,趁被害人李某1家中无人之机,采用同样手段,入户窃取一辆本田两轮摩托车(鉴定价值2700元)和黄金戒指一枚(鉴定价值986元)、黄金吊坠一个(鉴定价值595元)、金项链一条(鉴定价值2143元)、银项圈一个(鉴定价值800元)、印有袁世凯头像银元十三枚(鉴定价值6760元);后又到白鹤镇曙光村14组,趁被害人梁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同样手段入室将许某在其家小木箱子里旧棉裤口袋里存放的18000元盗走;后又到白鹤镇曙光村13组,趁被害人周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同样手段入室窃取印有袁世凯头像银元一枚等物品,经鉴定银元价值520元。案发后,被盗本田两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还给被害人李某1。2、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国风和祁利武骑摩托车到孟津县小浪底镇王湾村1组,趁被害人王某1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用压剪将门锁剪断、翻墙等方法,入室窃取现金30余元;趁被害人王某2家无人之机,采用同样方法,入室窃取现金未得逞。到横水镇红光村13组,趁被害人李某2家中无人之机,采用同样方法,入室窃取现金未得逞。3、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祁利武和张国风到城关镇贾滹沱村1组,趁被害人贾某1家中无人之机,采取同样方法,入室窃取现金未得逞。到贾滹沱村2组,趁被害人贾某2家中无人之机,采取同样方法,入室窃取现金11000元和一条铂金项链(鉴定价值2670元)、一枚铂金戒指(鉴定价值1400元)、一对黄金耳环(鉴定价值1288元)、一对银耳环(鉴定价值86元)、3枚银耳环(鉴定价值69元)、10个银质罗汉小人(鉴定价值400元)、1个银质发簪(鉴定价值170元)等;趁被害人陈某2家中无人之机,采取同样方法,入室窃取现金未得逞等;趁被害人陈某3家中无人之机,采取同样方法,入室窃取现金未得逞;趁被害人王某3家中无人之机,采取同样方法,入室窃取现金100余元等。到贾滹沱村3组,翻墙进入被害人周某1家行窃,被发现后逃离。4、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祁利武和张国风骑摩托车到送庄镇莫沟村2组,趁被害人任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用压剪将门锁剪断等方法,入室窃取现金6000元左右和一条软中华(鉴定价值600元)、一枚黄金戒指(鉴定价值1305元)等。5、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祁利武和张国风骑摩托车到送庄镇白鹿村2组,趁被害人王某4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用压剪将门锁剪断等方法,入室窃取现金60元等;趁被害人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同样方法,入室窃取现金未得逞;到白鹿村6组,趁被害人袁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同样方法,入室窃取现金未得逞;趁被害人安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同样方法,入室窃取现金未得逞;到白鹿村7组,趁被害人黄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同样方法,入室窃取现金未得逞。原审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宁某3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7日晚上,该家大门锁被剪断,窗户钢筋被剪断,压在柜子被子里的700元被盗。2、被害人宁某4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7日该家被盗,发现家大门锁、屋门锁被剪断,丢失高约15公分青铜佛像一个、象牙等子称一付、锡酒壶一个、铜镜架石头镜两付、手镯一付、20多个清朝铜钱等物品。3、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8日听说17日晚上老家被盗,回家发现大门锁被剪断,两间厦子屋门锁被剪断,丢失一个方形砚台和一个清光绪年间铜质钱。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发现家被盗,大门上的锁被卸掉,屋子门被破坏,柜子锁柄被破坏,丢失一辆两轮摩托车和千足金项链7.39克,千足金吊坠2.05克,千足金戒指3.4克,银项圈一个,十三个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元。5、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8日,其女儿梁某家大门锁被剪断,小木箱子锁鼻儿被撬坏,许某放在小木箱子底的旧棉裤口袋里装的现金18000元被盗。6、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7日晚上,其家西边侧门铁链子被剪断,丢失银元两块半(其中一块印有袁世凯头像、一个为半块、另一块不详)、银项圈一个、银铃一个、银牌子一个。经鉴定被盗的印有袁世凯头像的一块银元价值人民币520元。7、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份,听说老家被盗,回来发现大门门锁不见,屋里被翻乱,临街屋门上U型锁被剪断,没有丢物品。8、被害人贾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份,贾某2外出回家发现门锁不见,家中物品被翻乱,丢失现金11000元,铂金项链7.32克一条、铂金戒指3.84克一枚、黄金耳环4.6克一对、银耳环8.6克一对、银耳环6.4克一对,银耳环2.3克/对,共3对,银质罗汉小人10个,每个重4克,银质发簪17克一个、手表一块。9、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22日,听说家被盗就回家查看发现大门锁被剪断,上房屋明锁被剪断,屋里被翻乱,箱子锁鼻被撬开,箱子里用老式枕巾包着的银锁、三副银耳坠,两个银戒指,一个玉质吊坠,二三十个银质铃铛,一副银质手镯被盗走。10、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22日上午听说家被盗,就回家查看发现大门锁不见,屋门锁被剪断,屋里被翻乱,皮箱扔在地上,里面的衣服倒出来,我箱子里用花手绢包了100元(10张第三套人民币的10元钱);一个蓝色小布袋里装了一些5分、1分、2分硬币、几张红色一元面值纸币、一个带有英女王头像的一元港币;一个花条条小布袋里装有两个银戒指(一个是圆箍、一个戒指上带方形上面印有福字)、两个一耳环被盗走。11、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8日下午6点回家,发现家大门锁不见,屋里被翻乱。被盗物品有现金6000元,软中华一条,黄金戒指4.5克一枚等物品。12、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9日下午回家发现大门锁被人撬,客厅窗户玻璃被砸,卧室立柜里放的六枚银戒指被盗,丢失第四套人民币60多元。1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5日晚上老家被盗,大门门锁不见,厦子屋小木箱子里丢失三张十元面值人民币和一些1分、2分、5分硬币。14、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9日凌晨3点左右家中被盗,大门锁鼻被剪断,大门锁被撬、一个房间门锁被撬,屋内被翻乱,丢失铁观音茶叶若干小包。15、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8日晚上家被盗,大门锁被换,上房屋门上明锁被剪断,厦子屋门搭被剪断。屋里被翻乱,丢失一兜约四斤多重的铜线。16、被害人安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9日上午发现家里大门明锁不见,屋里被翻乱,没有丢失物品。17、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9日上午听说家被盗,回家发现大门无明锁,临街屋明锁被剪断,屋里被翻乱,没有丢物品。18、证人刘某的证言。大概2015年底开始,张国风经常带些老银器如银质小人人、银手镯、银元还有铜质钱到刘某开的店里来卖,总共来了有十几次。张国风卖的东西有银质的小人二、三十个、银项圈五六个、银元三个、银锁四五个、银牌子四五个、银手镯、小孩子帽子上带的银铃、还有些铜质钱、老版人民币纸币。19、证人宁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7日晚上,其大伯宁某5家被盗走蜂蜜8桶(5斤装6桶,2斤装2桶)、现金100元等物品。20、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2日上午听说其父陈某3家被盗,回家查看发现大门明锁不见,屋门大开,屋里被翻乱,没有丢失物品。21、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6年3月24日18时许,民警在被告人祁利武带领下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路与玻璃厂路交叉口处提取并扣押被盗的本田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2016年3月25日,孟津县公安局民警对张国风租住的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路唐二街坊22号楼5单元602房间进行依法搜查后扣押包括作案工具液压剪以及被盗物品等。2016年3月25日,孟津县公安局民警对祁利武租住的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的出租屋进行依法搜查后扣押包括作案工具液压剪、螺丝刀、强光手等物品。22、领条。证明2016年4月27日,被害人李某1从孟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领走本田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A3408764☆。23、被告人张国风供述。2016年1月份,祁利武、张国风合伙在白鹤镇宁嘴村盗窃了4家,在白鹤镇曙光村盗窃了2家。2016年3月份,在送庄镇莫沟村盗窃了1家。2016年3月份,祁利武、张国风驾驶摩托车到送庄镇莫沟村,祁利武用压剪剪断一户大门锁,祁利武、张国风入户从密码箱中盗窃一条中华烟、现金大约1000元、一些银头饰、一个银项圈,张国风卖掉后分给祁利武1000多元。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送庄镇的一个村子里,祁利武和张国风进入一户人家卧室,将一个柜子里用两叠纸扎好的10元面值人民币共计2000元、一张1000元面值的韩国钱、一块鹿茸、一条中华烟和一些铜质钱盗走。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祁利武、张国风到送庄镇的一个村子里,把四五家的大门锁剪断,进入家中,总共偷的有现金三四百元、银元2块、银质小人十二三个(高约2公分)、银项圈一个、铜制钱二三十个等。张国风把这些银饰品拿到洛阳天子驾六古玩城卖给流动摊贩,得款1000元左右,加上上次在送庄镇偷的2000元现金,祁利武分了1500,张国风分了1500元。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多,祁利武骑摩托车带着张国风携带工具到孟津县王良街附近的一个村子里,将一户人家窑洞里放的一个铜佛像、一个象牙戥子、一二十铜制钱、一对铜手镯偷走。在王良街附近村子里,用同样方式,进入一户人家偷得银手镯一只、银戒指两个、银锁一个、银质铃铛、银牌子一个。然后又在另外一家偷了一千四五百元现金。第二天下午,张国风把偷的所有银首饰拿到天子驾六古玩城摆地摊的人了,卖了2000多元,张国风和祁利武两个人平分。对作价的两轮本田摩托车、千足金戒指、千足金耳钉、千足金吊坠、千足金项链、银项圈、十三块袁世凯头像银元、黄金戒指、一条软盒中华牌香烟,张国风辩解没有偷。并辩解没有盗窃作价的银元、8瓶蜂蜜、一条铂金项链、一枚铂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5副银耳环、10个银质罗汉小人、一个银质发簪。24、被告人祁利武供述。证明2016年1月份至3月份,祁利武、张国风先后盗窃了十余次。在宁嘴村、曙光村盗窃6家多。回洛阳住处后,张国风将被盗物品卖掉,获款2300元,张国风给祁利武1000元。2016年3月份,祁利武、张国风驾驶摩托车到送庄镇莫沟村,祁利武用压剪剪断一户大门锁,祁利武、张国风入户从密码箱中盗窃一条中华烟、现金大约1000元、一些银头饰、一个银项圈。张国风卖掉被盗物品,分给祁利武1000多元。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小浪底镇王湾村入户盗窃了几家。其供述在整个盗窃过程中,祁利武分了不到5000元。2016年3月份,祁利武骑摩托车带着张国风到孟津县城关镇贾滹沱村用压剪将一户人家明锁剪断,入户盗走200多元及古钱币等物品,后又偷了六七家,没有偷到物品。但随后祁利武和张国风辩称在宁嘴村盗窃时没有见到金戒指、金耳钉、金项链、金吊坠以及银元,回到洛阳租住处也没有见张国风拿出这些东西。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小浪底镇王湾村入户盗窃了几家,祁利武分了不到5000元。对作价的银元、8瓶蜂蜜、一条铂金项链、一枚铂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5副银耳环、10个银质罗汉小人、一个银质发簪物品中,银元、铂金项链、铂金戒指、黄金耳环祁利武没有见过,也没有拿,其它物品祁利武记得有。25、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明细表。经鉴定:①李某1家被盗物品:本田两轮摩托车一辆,鉴定价值2700元,千足金项链7.39克,鉴定价值2143元,千足金吊坠2.05克,鉴定价值595元,千足金戒指3.4克,鉴定价值986元,银项圈80克,鉴定价值800元,十三个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元,鉴定价值6760元。②任某家被盗物品:黄金戒指4.5克,鉴定价值1305元。中华牌香烟软盒一条,鉴定价值600元。③宁某2家被盗物品:蜂蜜34斤,鉴定价值680元。④贾某2家被盗物品:铂金项链7.32克,鉴定价值2670元;铂金戒指价值1400元;黄金耳环4.6克鉴定价值1288元;5对银质耳环共计鉴定价值219元;银质发簪鉴定价值170元;银质罗汉小人10个鉴定价值400元。2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被盗现场方位图、平面图。证明被盗现场的情况。27、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祁利武辨认出和自己一块盗窃的叫“张超”的男子;刘某辨认出曾多次到其店中售卖铜质钱、银元、银质小人、银项圈等物品的男子就是“张超”;张国风、祁利武辨认并指认出其二人实施盗窃的地点。28、抓获证明。证明2016年3月24日,孟津县公安局民警在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路小商品市场门口将被告人祁利武、张国风抓获归案。29、被告人张国风、祁利武的户籍证明。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狱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张国风作案时系成年人。2008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5年6月6日执行刑满。2015年12月12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证明祁利武作案时系成年人。2011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6月1日执行刑满。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遂认定:一、被告人张国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祁利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张国风、祁利武退赔被害人宁某2经济损失780元、宁某3经济损失700元、宁某5经济损失100元、李某1经济损失11284元、许某经济损失18000元、周某经济损失520元、王某1经济损失30元、贾某2经济损失17083元、王某3经济损失100元、任某经济损失7905元、王某4经济损失60元。上诉人张国风对原判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辩称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赃物估价金额过高,希望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祁利武对原判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辩称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自己没有偷那么多东西,希望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国风、祁利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夜间采用翻墙入院、剪断门锁等方法,多次流窜入户行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在案事实和证据不符,其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小生审判员  谭跃林审判员  郑豫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