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展钊、潘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展钊,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展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潘坤,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申请执行人黄展钊申请被执行人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经扣划被执行人潘坤银行存款2007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经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寒非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