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执19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吴忠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928号之二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吴忠,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移送立案执行吴忠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额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吴某银行存款2800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某所有的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暂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立 来自